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守护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乐鱼网www.leyu.net    发布时间:2025-11-15 17:37:49

  今年以来,南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紧紧围绕守护“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群众高品质生活”,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深入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严厉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热线投诉举报。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有标识“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商标的白酒120瓶,货值10904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3月5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024年11月,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对宗某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经查,宋某明知买家未获得颐寿园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 宝、微信及线下接单,多次制作并销售带有“颐寿园”注册商标的烫金西林瓶共计20019个,货值9140元。

  当事人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1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2024年11月,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标识“SKF”商标的251盒轴承待售,货值640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2月13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024年7月,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有标识“东之城”标识的电动工具170套(台),货值19342元。当事人故意将“东”“城”放大、突出使用,且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东城”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生产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1月10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体育公司销售侵犯“M TORTU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M TORTURE”品牌产品销售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给上海某健身房“M torture”系列的产品10件,销售金额共91231.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3月13日,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025年1月,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有待售的标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 8.6(仿冒必究)”的抑菌膏消毒产品20盒。经调查,上述产品相关专利证书已失效。

  当事人销售失效专利的消毒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2025年3月13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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